内容摘要:菲律宾向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其最后裁决。
关键词:仲裁;南海;裁决;争端;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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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向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其最后裁决。中国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既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接受仲裁结果,因为该仲裁案的主题事项本质上属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范围”,特别是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享有的主权”。仲裁庭的管辖权仅限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该《公约》并不规制领土主权争端。
该案的最后裁决将基于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而作出。在那份裁决作出之前,中国指出,在南海的争端实际上是关于领土主权的争端,因此仲裁庭对这类争端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在裁决中否定了中国的这一反对意见。尽管仲裁庭仅认定其对菲律宾15项诉求中的7项直接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管辖权,并将其对剩余诉求的管辖权留至最后裁决进行处理,但是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第1项至第14项诉求都没有反映关于领土主权的争端,而是构成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法律争端。对于第15项诉求,仲裁庭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争端,因为这一诉求并不清楚。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存在一些严重错误,并建立在非常规程序的基础上,这使其任何最后裁决的正确性都存在问题。
仲裁庭的管辖权并非不受限制。仲裁庭自己就指出,证明在每一个诉求中都存在争端是行使管辖权的“门槛要求”,而且这一争端必须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争端在国际法中被定义为“对于法律或事实观点的分歧,是双方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的冲突”。当事方之间发生了某些事件并不足以说明存在“法律观点的分歧”。这些事件必须使得当事方“采取了与对方截然相反的、定义清晰的法律立场”,而且当事一方的立场必须被另一方积极反对。仲裁庭要做的是客观地认定争端是否存在。与国际法院相比,仲裁庭在认定争端是否存在时所选用的标准相当宽松。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所有413个段落中,只有14个段落被用于讨论当事方之间就菲律宾所提15项诉求是否存在争端这个问题。仲裁庭注意到,中国“一般没有就(南海中的)特定海洋地物的地位表达观点”。因此,仲裁庭无法确认中国就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中的九个单独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产生的海洋权利表示过积极反对。于是,在无法直接确认当事方之间就地物的地位存在争端的情况下,仲裁庭转而开始“推论”该争端的存在。国际法院曾以国家的沉默或未能就一项主张作出回应来作出推论,但与国际法院不同,本案仲裁庭明知中国的明确法律立场是什么,却仍然反其道而行之,人为“创造”出有关地物地位的争端。
中国在多个场合明确表示,南沙群岛被视为一个法律和地理意义上的单元,因此不存在单个海洋地物的海洋权益问题。例如,中国在其2011年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一份照会中表示,“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看来,一边是中国基于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另一边是菲律宾基于南沙群岛中的单个海洋地物提出主张。为了证明在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及海洋权利问题上存在争端,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考察中国的2011年照会,却在引用该照会时篡改了其中的用词,将动词的单数“is”变成了复数“are”(译者注:在中国照会中,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南沙群岛”一词使用的是单数,意思是“南沙群岛”是一个整体概念)。通过这一篡改,菲律宾误导人们相信中国是以单个海洋地物主张海洋权利的,但事实上中国主张海洋权利的基础是作为一个整体单元的南沙群岛。仲裁庭接受并采信了菲律宾对中国立场的错误解读,认为中国以单个海洋地物主张海洋权利,并因此得出了双方就南沙群岛的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存在争端的结论。这一做法严重削弱了仲裁庭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