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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空间布局,构建空间正义是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强调,“完善空间治理,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这是从空间规划层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此,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需要引入空间正义视角,并从宏观正义、中观正义、微观正义三个维度建构区域协调发展的理想图景,通过彰显空间正义,突出其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解释力,实现区域经济布局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统一。
宏观正义:区域经济布局的
空间政策逻辑
宏观正义是一种以上层建筑、政治权力、顶层设计为合法性来源的正义。宏观正义往往是通过空间政策与权力逻辑来影响区域经济布局,一般是以自上而下的演进方式强加推进。这种通过顶层设计实现正义的方式有着极大的执行效率,同时,由于空间范畴主体维度的相对缺失造成了区域间的制度不均衡,形成了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差异。而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再组织过程是一种“扩散—回流”过程,获得空间政策优势的经济区域在制度创新中先发优势明显,形成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理论所提及的增长极单元。在区域经济布局中,增长极单元与非增长极单元之间的空间差异,具体表征为政策理念的迥异、区域文化的不同,如果不加强国家空间政策干预,回流效应总是大于扩散效应,从而加剧区域经济间的时空割裂。比如,在政策逻辑主导的空间布局下,在我国区域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空间形态,而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弱资本力量的传导,由此造就了城乡区域间不同的空间创造结果。为此,要实现宏观正义,一方面,我们要突破以往空间政策的逻辑惯性。例如,在传统区域经济布局“梯度发展、纵向布局”的模式基础上更加强调空间正义与协调发展,形成“以流域为纽带、东中西相统一、横向互补发展”的新格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的兴起,意味着空间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仍需注意的是,部分区域发展不均衡现象依然突出。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力求由宏观正义导向空间正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统一和区域间互助共济,提出并重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的空间规划布局逐渐成型。另一方面,我们要强化区域空间政策的导向作用。尽管从长期来看,地域空间上的涓滴效应足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但过于漫长的极化时间,抵消了空间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我们在制定空间政策时,力求从程序正义导向空间正义,要更加注重空间政策的时效性与匹配度。在面对区域空间内所呈现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状况时,要从空间政策层面引导并关注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空间权益的充分表达,以及空间参与的有效保障。
中观正义:区域经济布局的
社会空间建构
中观正义是一种以社会网络、地域环境为价值基点的正义。哈维以一种建构主义视角认为空间和时间都是社会建构起来的;列斐伏尔则认为空间的实质是社会关系,主张通过“社会—空间”辩证法来论证社会与空间之间的关联性,两者无疑强化了空间的社会属性,关注到区域的空间不平衡现象。在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人们赖以生存的地域空间,因血缘、业缘、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逐渐分化为中心地域与边缘地域。这种社会空间环境的分异,导致区域经济空间的社会关系重组。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人们渐渐地从原有的熟人空间中抽离开来,而又重新联结为新的社会公共空间。这样的社会空间呈现出一系列全新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结构及空间生产形式。空间正义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空间价值诉求,要求在区域经济布局中妥善处理好空间正义、资源分配及发展效率。区域空间作为社会关系的聚集体,并不仅仅是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承载人们美好生活的简单场域,它对区域经济行为、社会组织结构与人际关系流动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就实质而言,城中村与贫民窟都是社会空间样态在城市区域中的显现,是社会生产关系在空间中的延续,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区域空间内所呈现的社会排斥、城乡隔离、人际淡漠现象时有发生,空间正义日益得到关注。我们要以空间正义作为建构目标,尝试重构区域空间的社会关系。要充分考虑被社会秩序排斥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需要,逐步消除区域空间中所出现的制度化的支配与关系,以空间正义作为区域空间社会关系重构的重要原则与要义所在,并最终落实在社会空间关系规范与区域人际行为之中。同时,我们需要以空间正义作为价值指引,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开拓一种既有区别又能合作的发展方式。这样的发展方式既要充分体现区域经济间的和谐共生关系,推动区域间、城乡间的融合发展,又能体现单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异质性,使得整个区域经济的空间布局既能“百花齐放”,又能“名花盛开”。
微观正义:区域经济布局的
个体空间关怀
微观正义是一种以日常生活与普通人为生成基础的正义。空间以其固有的方式影响着个体的日常生活,区域空间造就了个体日常生活的环境,同样塑造着个体日常生活的模式,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正义意味着要关注个体的日常生活,从微观层面关怀个体。然而,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蚁族”“蜗居”“折叠生活”等现象亟待解决,区域间也会存在个体空间权利的差异,城乡个体间的空间权利意识区别明显。可见,随着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区域经济布局空间结构的调整不仅是物理空间的变迁或者建筑空间的改变,更是其所承载的日常生活空间的改变。空间正义走向个体空间,面向日常生活更能够彰显出人在空间生产中的能动性,凸显出人的主体性。我们透过对个人主体性及其日常实践深度关注,以探寻个体行为的惯常模式与行动意义,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关怀个人主体以实现区域空间的培育、生产及发展,引导并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日常生活方式。个人主体性不仅体现在个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城市资源以及各项公共服务,还体现在其改变城市空间的活动中。个人通过进入城市生活,把自己的日常行为习惯与传统文化记忆投射在社会空间交往中,在城市空间塑造、城市空间管理的进程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经济布局所必需的空间生产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其所带来的空间利益和成果应当被个体所共同享有。区域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需要保证个体空间的活力,而个体空间活力内蕴于其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并最终依赖于区域内所有个体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创新。
总之,空间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区域经济布局的规划方式、价值取向,空间正义的介入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注入新的价值标准,拓宽了社会正义的维度,公正价值与空间问题的紧密联系也使区域经济布局更具正义底蕴。而空间正义的实现需要宏观正义、中观正义与微观正义的协同推进,三者同时发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学院、湖南省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省级专业特色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