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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中地方官员高效的信息处理是中央防控决策有效性的前提。信息是公共决策和治理的基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信息的准确、全面和高效处理尤为重要。
首先,获取信息是突发事件防控体系运行的触发机制。如果不能获取信息,则公共防疫体系就不会被启动,从而错失把疫情掐灭在源头的机会。其次,准确的突发事件信息是防控资源投放的引导机制。防控资源的投放要做到精准高效,既不能搞大水漫灌,也不能是蜻蜓点水。准确的信息是疫情防控资源精准投放的前提。信息缺乏或失准会造成防控资源投放无的放矢,降低防控效率。再次,全面的信息发布是突发事件防控的激励机制。突发事件防控的激励机制不仅来源于政府体系内部,也来源于外部的社会心理和公众态度。因此,突发事件防控可以说是信息流动带动资源流动的过程。如果疫情首先在地方发生,地方官员高效的信息处理就构成中央防控决策有效性的前提。如同在许多其他类型重大突发事件中,倘若地方官员在疫情暴发之初信息处理效率不高,则会拖延中央政府准确掌握疫情信息的时间。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时,对此进行制度反思,有助于理清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短板,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庞大的政府体系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主体。疫情信息处理是信息在政府体系内部流动的过程,必然受到我国五级政府架构和不同层级间权力分配的约束。中央政府拥有疫情防控的最高决策权。疫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官员有责任高效地将准确、全面的疫情信息报告给中央政府。五级政府架构则是疫情信息在政府体系内部传递需要经历的最长距离。如果地方官员能够高效处理疫情信息,就能最大限度缩短信息传递的距离和时间,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相反,疫情暴发初期,地方官员的信息处理低效则需要进行反思并加以改进。
从组织理论的角度,重复出现的组织行为背后往往有着稳定的组织制度和激励机制的根源。重大突发事件暴发初期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低效的制度根源,是突发事件防控不同阶段问责力度与工作优先性之间的错位造成的问责过度简化。最好的危机管理是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后果形成阶段的管理工作在突发事件防控中的优先性是递减的。理想的问责机制设计应该与工作的优先性相匹配。然而,现实的问责力度主要受到了绩效可见性的约束。在这三个阶段中,突发事件防范阶段的管理工作投入巨大但绩效难以显现,突发事件暴发后的应对情况虽受关注但较为繁杂,而突发事件的后果信息则是最简约有效的绩效信号。因此,在突发事件防控中,防控越靠后的阶段绩效可见性越高,考核越容易。于是,在问责实践中,重要但绩效不可见的防范工作常被忽视。针对绩效可见性最高的突发事件后果对主要官员进行问责,成了突发事件防控问责的简化策略。问责力度的优先次序呈现出了与工作优先性相反的趋势。这一问责简化策略是信息繁杂背景下为节约成本而做的选择,但它却造成了一系列未预料的负面后果:一是防范工作成本高昂但非考核重点,因而往往重视不够;二是让地方官员对事件结果承担了无限责任;三是造成了重大突发事件暴发初期地方官员信息处理的低效。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暴发大多是小概率事件。如果重大突发事件暴发及其后果的信息没有被问责方获取,包括疫情防控在内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后果责任就可以一并避免。反之,责任一并追究。加上信息处理不力的责任规定尚不明确,而重大突发事件防控问责后果严重,于是在信息传播可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官员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暴发初期不会选择高效地进行信息处理和报告。一旦这一信息处理策略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奏效,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就可能被进一步忽视。这是重大突发事件暴发初期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调整目前的问责简化策略,强化过程问责,以过错为依据设定对事件后果的问责力度,并强化信息处理不力的问责力度。
首先,要保障突发事件防控过程考核的资源投入,强化对突发事件防控过程的问责。高效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可以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优先次序上,突发事件防范要优于突发事件应对。为节约考核成本而以突发事件后果为问责重点的做法,造成了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被忽视及重大突发事件暴发初期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低效。
其次,以过错原则设定对突发事件后果的问责力度。突发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后果的出现,并不必然是官员过错造成的。例如,火灾的发生可能是因为有人故意纵火,而不是官员消防工作失职。完全基于后果对官员进行问责意味着官员要对突发事件后果承担无限责任。这可能打击官员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影响突发事件防控的整体工作。
再次,明确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不力的问责力度。目前我们对突发事件中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不力的问责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信息处理不力的问责与突发事件结果问责之间力度相差悬殊,也是重大突发事件中地方官员信息处理低效的原因。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政治发展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