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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社会法律秩序;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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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在法治体系的整个链条中,严密的法治规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制度需求,其独特的发展路径也开创了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的崭新篇章。这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社会法律秩序;国家治理现代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在法治体系的整个链条中,严密的法治规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第二部分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规则指引,引领和规范改革发展,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由具有强大合法性的执政党动员并推动,作为国家发展的政治目标,既与现代化进程相伴,本身又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适应现代化过程需求的规则引领,避免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政治动乱和社会危机,保障了中国现代化建设顺利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用短短三十几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几百年才完成的法治积累,创造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全新法治模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
(一)中国实践赋予法律体系以新的涵义
在传统意义上,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依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对现行法律作出的分类。这种分类经常用于比较法研究和法典编撰。法理学研究中,法律体系属于边缘领域,并不是学者热衷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研究法律体系,只是对现行法律的分类进行研究,不涉及法律的内容及其价值评价;二是对现行法律的分类并没有严格确定的标准,不同学者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会有不同的看法,因而产生不同的分类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实践,赋予法律体系概念以新的涵义。十五大报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角度,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七大报告一方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另一方面提出任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上可见,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体系,已经不是学理概念的法律体系,它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目标,被赋予了丰富的社会政治意义。第一,法律体系被看作是制度的载体。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状况。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都是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因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标。第二,法律体系被看作社会政治价值观的载体。法律反映社会政治价值观,是指法律通过发挥自身功能可以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法律体系的性质和内容由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所决定,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结构化体现,也体现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化安排。第三,法律体系被赋予保障法律规范和谐统一的功能。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可能分别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者不同层级的法律条文之中。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要求保证法的原则、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第四,法律体系被看作法律平衡发展的指标。通过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的比较,可以发现制度建设的“短板”。从各个法律部门发展的不平衡看制度和现实的不平衡,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适应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发展目标,它的提出是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联系在一起的,其部门法划分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分类,也是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有一个更为深远的意义,那就是它圆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建设一个法律制度完备的强大国家的百年梦想。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有成文法的国家,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曾经制定“禹刑”,据考证有三千条之多,而且以法典形式表现。此后历朝,法律传统未曾中断,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盛唐时代达到鼎盛,以唐律为代表,形成了律、令、格、式齐全的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系曾经影响了东南亚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曾经是古代世界法律文明的巅峰。从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不仅侵略和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而且向中国输出他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西方15—16世纪出现并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资产阶级法治,伴随着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成为工业社会政治文明的“标准”。外国侵略者进入中国,与政治压迫和经济侵略相伴的是法律上的渗透。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朝末年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摒弃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传统,翻译西方国家的法律并搬过来作为中国的法律。历史证明,国运衰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制式微。没有强大的国家,就没有法律的立足之地。中国历史上的先进分子也曾经努力从西方的制度中寻找出路,他们不断提出改良、维新、变法的主张,希望通过法律改革让国家富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移植西方模式的宪法和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方略”,希望通过法律改造传统的社会秩序,建立西方模式的民主主义共和国。毛泽东在谈到这段历史时写道:“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什么书也看”,学了西方文化的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种信心,认为这些可以救中国”,“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在外敌侵略、内战迭起、军阀混战的年代,通过法律救国只能是一个梦想。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首先,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成就。衡量一个现代化社会有多重指标体系,民主无疑是重要的一项,而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表达。我国的立法,从提案到形成议案,到确定为立法项目,进入立法程序,每一步都贯穿着人民民主。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每一部法律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促进了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形成了立法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成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其次,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成就。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政权的凝聚力和领导力,特别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第三,它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就。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要素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居于重要地位。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合理调整社会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我国立法所追求的是,要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