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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陪审制”审理减刑案
2016年02月05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报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案件,很公开,俺要主动接受改造,争取立功减刑。

关键词:减刑;审理;陪审制;安阳;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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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审判现场。刘 震 摄

  人民法院报讯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案件,很公开,俺要主动接受改造,争取立功减刑。”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2+3”模式,由2名法官与3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到内黄监狱,对王某减刑案、管某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受到监狱和服刑人员的好评。

  罪犯王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3月2日服刑至今。王某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秀,6次受表扬,半年评审格次都是优秀或者良好。2015年春节期间,为改善监区伙食抢脏活、干重活,受到监区领导和干警一致好评。在合议庭评议中,3名人民陪审员一致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赞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减刑。

  罪犯管某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表现良好,认罪、悔罪,被法院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被减过两次刑。自上次减刑以来,管某遵守监规狱纪,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秀,曾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5次受表扬,半年评审格次都是优秀或者良好。在合议庭评议中,3名人民陪审员一致认为管某确有悔改表现,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

  目前,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承办法官孙爱民介绍,为切实将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晒”在阳光之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让三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从实体上、程序上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认真听取参审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审理模式,由于主动接受了服刑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也有利于监狱方对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教育效果。

  (查海彪 江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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