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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生态民主”
2014年08月25日 02:2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马利军 字号

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荷兰开始了新一轮的环境治理转型。

关键词:荷兰;生态;民主;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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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荷兰开始了新一轮的环境治理转型。目前,荷兰和德国一样,都是世界上环境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制最严格、最完备的国家之一,荷兰的《环境管理法》与法国的《环境法典》和瑞典的《环境法典》一样,是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环境法之一。同时,荷兰和瑞典、丹麦是最早实行生态税改革的国家。荷兰能够在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首先得益于荷兰拥有高素质、教育程度高、主观能动性高的公民,其次得益于该国具有通过对话和协作解决问题的传统。换言之,荷兰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出了一条顶层设计与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相结合的“生态民主”道路。

  生态环境保护注重顶层设计

  20世纪80年代之前,荷兰曾进行过几次大的环境治理战略,但治理结果与预期并不一致,这一方面使得公众越来越觉醒,来自工商界和绿色运动的压力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逐步意识到环境治理不能寄希望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和短期治理措施,而必须依赖于战略性和系统性强的长期环境治理规划,因此荷兰的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长远规划性。荷兰环境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荷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有规划性的、综合性强的创新政策。

  通过整理环境治理转型之前的各种单独的以及短期的法律和法规,该国政府逐步形成并实施了一系列战略性强的《环境管理法》和《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换言之,荷兰环境治理采用的是一种战略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愿景下不断设立目标、规定达标期限、进行实时监控和阶段总结,进而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以往的环境治理道路,成为其他国家环境治理的楷模。

  环境治理始终体现各阶层协商原则

  在进行一系列环境治理转型的同时,以往的实践教训使得荷兰政府逐步意识到:单纯地注重环境治理并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而实现这种双赢,扭转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失衡问题,不应该将政府作为治理环境的唯一主体,而必须依赖于政府、公众以及工商界等社会各阶层的合力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荷兰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将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顶层设计和各阶层协商统一起来。政府对待工商界普通公众的态度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规制,而是以他们为目标群体,并开展广泛深入的立法协商活动。无论是不断完善的《环境管理法》,还是《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均体现了政府与社会各阶层民主协商的原则。

  通过这一举措,一方面公众和工商界等各阶层群体更好地参与了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进而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大政策均是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的,因而面对各种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时,企业和公众自身的责任负担也会大幅度减小。与此同时,该举措可以使社会各阶层对自身生产和消费环节所存在的环境问题更为了解,由于更知情,企业可以修正行为或流程,从而向更亲环保的方向努力,普通公众也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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