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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烨: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
2017年03月27日 14: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冯 烨 字号

内容摘要: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法治的惩恶扬善功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更是万万不能的,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个人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了道德,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他们固然有许多相同点,但毕竟二者性质不同,受民族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表现最强烈之处就是二者的价值冲突。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将有些道德问题归入法律调整,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最终形成法律维护优良的德性,德性成为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凭此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

关键词:道德;冲突;法律;执法;法治;法律有情;立法;孙传芳;中央书记处;审议

作者简介: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12日下午参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河南代表团的审议。在此次会议上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要求坚持德法相济、协同发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之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法治的惩恶扬善功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更是万万不能的,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个人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了道德,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他们固然有许多相同点,但毕竟二者性质不同,受民族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表现最强烈之处就是二者的价值冲突。

  古往今来,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一直被社会所关注,在古代,对这一冲突的解决往往是法律屈从与道德,例如:在民国时期,烈女施剑翘的父亲参加直奉战争,不幸被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的杀害了他。时年,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精心策划,终于于1935年在天津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今天有关“大义灭亲”的案例也反应了道德的冲突。例如:在河南省的一起父亲杀子案,让人唏嘘不已。因为儿子坏事做尽,还奸淫幼女,将其疯狂蹂躏,父亲看不过眼,将其杀害。但他的这一行为,却得到了全村人的谅解和支持,并且获得117人联名求情。最终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黎某虽然触犯法律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事件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其归案态度和悔罪态度,对他判以有期徒刑三年。今天的法律是不允许大义灭亲的,即使这样,大义灭亲往往是法官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必然的,它受多方面影响,有时社会发展的同时,道德亦随之发展,但法律却相对滞后,容易产生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如何将法不容情与法外有情,刚柔并济呢?笔者认为要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让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将有些道德问题归入法律调整,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最终形成法律维护优良的德性,德性成为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凭此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二是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三是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一种真情的流露。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四是做到人人懂法,人人爱法。宣传法律,让法律进入每一个的心里,让人人明白法的心意,理解法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法不容情、法外有情、刚柔并济,最终体现了法律有情。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执法者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以德去刑”达到“无讼”。

  (作者系从江县人民检察院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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