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创新,是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大环保理念推行的生动实践。
关键词:水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方式;横向补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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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创新,是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大环保理念推行的生动实践。
湖南河流湖泊众多,保护和治理任务繁重。全省上下应如何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全力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湖南日报特约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建言献策。
湖南水系发达,河网密布,拥有湘、资、沅、澧“四水”和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由于缺少全省范围的横向水生态补偿机制,水资源保护者“获得感”不足,不利于遏制水环境的持续恶化。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点推进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出台了《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实施成效较为显著。2017年2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为我省全面推行水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依托河长制全面推行水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对统筹协调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确保水体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纵向补偿方式难以有效解决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问题
当前,湖南河流源头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迫切需要通过实施横向补偿机制激励中上游地区保护水生态环境。比如郴州东江湖是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但2014年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成了98栋木质别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依法处置。与2013年相比,2016年洞庭湖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从36.4%下降为0,出口断面总磷浓度升幅达97.9%。水污染的外部性成本较低是导致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利益出现分歧的重要原因。
我省水资源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跨区域协商成本较高,导致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的组织实施较为困难。具体表现为:省内河流跨越多个市(州)县,水生态补偿中的受偿方和补偿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彼此的环保意识、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缺少省级河长制统一协调的情况下,各地很难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资金管理等方面达成共识;我省尚未出台《水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跨行政区域的水生态保护补偿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通过地方政府协商补偿效率低、成本高。
我省水资源确权登记尚未完成,水资源生态价值核算体系尚未建立,导致市场化补偿机制的推广应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水生态产品(服务)的定价机制不健全,水资源的生态价值、污染治理保护成本、水资源保护者的机会成本难以量化确定,地区之间协商不一致导致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运行的失灵;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化机制培育不足,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难以有效实施,水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则加剧了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为主,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目前,水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纵向转移支付,资金量与资金的时效性受多种因素制约,无法进行长期、系统性安排。这种仅靠政府财政“输血式”的补偿方式已显现出不可持续的困境,甚至导致上游区域“捧着金碗讨饭吃,饿着肚子保生态”。因此,急需将生态保护受益地区纳入到生态补偿主体之中,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