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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16年04月19日 08: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冯留建 字号

内容摘要: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之一。

关键词:问责;纪律;方针;党员干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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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之一。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方针。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这些论述是我们党准确判断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内教育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周颂·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其意思是指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谨慎从事,不致再犯类似错误。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贯方针,又是党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借助于延安整风,广大党员的思想从主观主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而在全党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了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团结和统一。历史证明这是一种极为正确有效的整党整风方式。

  从延安整风,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到党章和新颁布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再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一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实践体现。当前,在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这一方针得到新的继承与发展,发挥出日益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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