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编者按: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自行政权产生以后就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美国;权力;国会;平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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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自行政权产生以后就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合理使用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监督、制约。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我国,这一课题显得尤为迫切。那么,在法治传统相对悠久的西方,行政权力是如何被制约和监督的?尽管根本制度不同,但仍有启发意义。本版特推出“国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专题,敬请关注。
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等政治先贤们在建立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并结合美国的国情进行了适当改造,使得美国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最忠实的践行者。美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总体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图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将庞大而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纳入有效监督的轨道。
立法赋予国会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
美国虽然没有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但是,国会和地方议会在政权体系中仍然享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拥有足够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国会以及地方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财政控制权、调查权和弹劾权等四个方面。下面以国会为例简述之。
立法权。联邦政府享有最高立法权,这是美国国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国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最基本保障。《美国宪法》第八条除规定了国会的权力外,还在最后一段以兜底条款的形式确立国会的最高立法权,即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职位的权限和担任资格,都是由国会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