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要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内涵;法治;党内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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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要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五大体系为支撑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大拓展了原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标志着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进入全方位、系统化的新阶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明了新方向。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内涵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着眼动态运行:将法律运行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改革开放的头三十年,我们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立法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有法可依”。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但如何让其正确全面地实施成为当下更加迫切的现实需求,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要义是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体遵行,所以,法治绝不应停留在静态制度层面,而应当延伸到法的动态运行的整个过程。《决定》突破了以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概念,其内涵也从法的制定延伸拓展到了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的全过程,表明我们党更加注重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更加注重法在实际运行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严格执法、二是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三是民众的自觉守法,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决定》分别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标题逐一展开,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