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性与现代性
2014年10月27日 00:2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冯军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即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性;治国;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即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具备两点基本属性,即原则性和现代性。

  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会公报着重做了阐述和强调。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四中全会把党的领导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上,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为重要的质的规定性,没有了这一条,“法治”前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限定词也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是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依法治国,是与中国政治现实相一致的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充分落实现行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规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毋庸讳言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根本属性。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为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具有一致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论断。这一创新的价值和意义一点也不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创新。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和实行法治,同样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新。确认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从理论上扫清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共存于一体的障碍。但是,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恰恰是不一致的、相互冲突的,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和谐性要在具备必要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经过艰苦努力和艰辛探索方可达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法治没有先例可循。一些西方国家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法治,但这种法治不是社会主义的,尽管它有部分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总体上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适应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现成的样板。苏联东欧国家应当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但在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多少可资学习和借鉴的东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上,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只能靠自己摸索。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