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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制订《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必要时向公安、海关通报不良记录
2015年04月07日 08:3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6日开始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关键词:劣迹;文明行为;文物;机场;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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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6日电 (记者王珂)记者6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6日开始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根据这一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根据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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