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关键词: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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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会议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稳步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中央的一贯立场。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共同努力,达至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事实+
爱国爱港人士才能担任行政长官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周波表示,在香港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目标,是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是中央政府作出的庄重承诺。目前,特区政府已正式启动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即将对行政长官的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周波说,中央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和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坚定的。“实践证明,民主发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必须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否则就会造成社会动乱,最终遭殃的是老百姓。”
周波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香港特区的政治架构中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只有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才能切实承担维护国家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的义务,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
据新华社只有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才能切实承担维护国家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的义务,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 最近香港报刊报道最多的一个话题是,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张,他们就要“占领中环”。“占领中环”的本质是什么?就是策动大规模违法活动,瘫痪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
释疑行政长官普选争议本质是什么?争议实质是政治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22日指出,这次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李飞说,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观点背后,其实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李飞说,香港社会还有一些观点,为了不激化矛盾,寻求妥协。在小问题上妥协是一种出路,但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讲是非、讲原则,才能解决问题。因此,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中央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提名委员会提名有何好处?可降低政治对抗风险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李飞指出,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最主要的就是落实这一规定。李飞说,过去几个月里,我们对基本法为什么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时对这个问题是有深入考虑的,概括起来,采用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办法,目的是在三个方面降低普选的风险:一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二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三是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李飞强调,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