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民日报海口6月 10日电(记者闫旭)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了《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学校;设立;发展规划;营业执照;登记;海南省教育厅;审批机关;闫旭;法人资格;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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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口6月10日电(记者闫旭)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了《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介绍,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国家或海南省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审批机关制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