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文化
你该知道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 ——专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2017年04月25日 14:12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菲 丁小溪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4月 25日电题:民法总则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专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新华社记者陈菲、丁小溪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 1日起施行。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王轶认为,不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代表性法典制定时不会遇到、甚至不会想象到,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也不会想到回应这样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典;王轶;民事权利;财产;生活;影响;胎儿;体现;利益

作者简介: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题:民法总则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专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新华社记者陈菲、丁小溪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将对社会发展、百姓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具有哪些体现时代特征的进步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

  民法总则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里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的核心就是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一章所确立的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民事利益,以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彼此印证,相互呼应。”王轶说,“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除此以外,别无理由。”

  王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还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与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在人们价值共识改变、调整的基础上,对具体法律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些变动都会对我们的生活、工作产生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一定是综合性的、体系化的。”王轶说。

  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

  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是人永远走不出的网,可以说一个人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

  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予等方面也受到保护。这就意味着,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因为母亲遭受侵害,自己也受到了损害,那么母亲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的前提下,也对加害人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中平)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