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道家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老子基于其对天道自然论的探讨,提出了以自然为法的教育思想,在教育作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学习论及修养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与先秦儒家教育思想针锋相对的观点,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是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子的文化观念对其教育思想影响深远老子的文化观念是在其自然之道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之道”作为天下万物的存在之根和运行之道,不仅是自然运行秩序的当然表现,也是社会运行秩序的应然状态和个体安身立命的最高追求。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教育思想深化了人们对教育功能问题的认识,主张通过教育使人复归其自然本性,通过教育形成自然和谐的社会,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对教育功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老子;教育思想;儒家;本性;文化;万物;道法自然;善人;剥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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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家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老子基于其对天道自然论的探讨,提出了以自然为法的教育思想,在教育作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学习论及修养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与先秦儒家教育思想针锋相对的观点,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是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活动遵循道法自然原则
在老子看来,无形、无声、无体的超感知的“道”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定:道生万物与道法自然。道生万物指的是道为宇宙万物的本源,道法自然指道的基本属性是自然。关于道生万物,他讲“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关于道法自然,他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即道以自然为法,道为自然之道,这种自然之道又是无为无不为之道。
教育活动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活动领域之一,也必然遵循“道法自然”这一最高原则,普遍存在的自然无为的法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的教育领域,表现为以自然之道培育自然之人,并维持人类社会的自然运行秩序。
老子的文化观念对其教育思想影响深远
老子的文化观念是在其自然之道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之道”作为天下万物的存在之根和运行之道,不仅是自然运行秩序的当然表现,也是社会运行秩序的应然状态和个体安身立命的最高追求。换言之,人类社会的文化也应体现自然之道,这就要求统治者以自然无为之道治理天下,人和人关系的处理以及个体的道德修养也要以自然无为之道处之。这种文化观就是一种“自然”的文化观。
“自然”的文化为老子所肯定,而“人为”的文化却被老子所否定。“人为”的文化包括人们创造的物质文化、技术文化、制度文化及精神文化等,尤其是儒家倡导的道德文化。老子称,“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这里,“忌讳”、“利器”、“伎巧”及“法令”等代表的是人类社会制定或创造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技术发明等,在老子的眼中它们都是违背自然之道的“人为”的文化。对于儒家的道德文化,老子更是将其看作社会退化的消极产物,“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因为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从根本上不合乎自然之道,因此老子对儒家的道德教育持摒弃的态度。
教育应保全人的自然本性
老子认为,凡是自然无为、致虚守静、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柔弱、不争、居下、取后以及慈、俭、朴等观念都是“道”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性。于人而言,“素朴”是人人都具有的基本自然本性,人的本性应是敦厚朴实、无私无欲、纯朴无邪的,人性最美好的状态便是婴儿般无知无欲的素朴状态,而现实社会中各色人等所表现出的贪欲、自私、争斗、奸诈、凶残等不好的习性都是后天诸种社会因素对自然人性损害的结果。教育对个体的作用便在于使人“复归于婴儿”(《老子》第二十八章),回归于婴儿般的无知无欲的素朴状态。同时,每个人向着自然本性的回归也是整个社会向理想状态回归的前提,他所认同的小国寡民社会便是由拒斥所谓人类文明的自然人组成的简单而原始的自然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