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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 先“破”后立 浴火重生
2017年06月15日 15:3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靳昊 字号

内容摘要:实际上,破产法除了规定破产清算制度,对“僵尸企业”“失败企业”依法予以破产,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外,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也被称为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审判亟须通过完善专门审判机构的规划和设置,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和明晰化,解决破产审判缺乏激励机制等基础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个人和公法人团体都不得破产,事实上,后两者都存在破产的需求。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沦为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李曙光认为,在加快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债务催收制度,配置债务豁免的除外规则,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关键词:破产案件;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破产重整;破产制度;破产清算;重整制度;债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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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群工人正在上访,一块石头狠狠地砸在集团的牌匾上,乱哄哄的场面让人揪心——这是今年4月播放的反映中核钛白集团破产重整历程的纪录片《绝境求生》一开始的画面。

  中核钛白位于甘肃酒泉的一处戈壁滩上。作为一家军转民的国有企业,中核钛白曾是钛白粉生产领域的龙头。后由于多种因素致使该企业每况愈下,上市仅两年多便濒临退市。

  如今,中核钛白能够实现“浴火重生”,与一部法律密切相关,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厄运,1200名职工实现全员就业。这一案例也得以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取代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指导、规范我国企业破产的“定海神针”。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十周年之际,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纷纷举办纪念活动,探讨企业破产法实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共同擘画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

  1、破产案件数量少:与实际情况很不匹配

  一项制度的实施与其背后的社会观念密不可分。受传统观念影响,当今社会依然还有人“谈破色变”。就公众和企业而言,破产意味着失败,破产就是不光彩的观念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主也因此宁愿“跑路”也不愿意申请破产。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破产意味着经济不景气、员工下岗和社会的不稳定,也不愿意看到破产现象。

  至于破产法,大多数人对其内容更是不甚了解。

  破产法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法”或“基本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破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业安排。”

  “破产法实施10年来,可以说是一路艰辛,成绩来之不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破产审判工作最为活跃;从实施效果上看,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企业主体走出了困境,破产清算制度也为各地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制度路径,释放了生产要素,实现了“腾笼换鸟”的目的,优化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国际组织和外国专家对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审判工作也愈加认可。

  在成绩有目共睹的同时,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立法之初,本以为随着破产原因的放宽、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等市场化破产制度的确立,破产案件数量会呈现急速增长的趋势,但实际情况却有些事与愿违。”徐阳光说。

  从数据来看,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为4253件,而2007年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却逐渐下降至每年两三千件,2015年更降低至一千余件,与每年吊销、无营业公司的数量相比很不匹配。李曙光介绍,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均超过100万件,西欧发达国家破产案件数量也基本稳定在每年17万件以上。

  不过,随着对破产制度在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功能认识的深化和重视,2016年以来,破产案件有增多趋势。

  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全国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数量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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